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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驸马片区配套高中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招标文件答疑(01号)、补遗(01号)

· 2025-10-14

成都市锦江区驸马片区配套高中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招标文件答疑(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成都市锦江区驸马片区配套高中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招标文件进行答疑,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答疑内容如下:

问题1.混凝土抗裂纤维外加剂漏项:结构设计说明8.2条明确地下室基础、侧壁、梁、板混凝土掺入聚丙烯纤维;但招标清单中缺抗裂纤维外加剂清单项。答疑:请明确增加抗裂纤维外加剂分部分项清单报价表。

回答:按合同约定处理。

问题2.清单编制说明:混凝土的制作、运输、输送(泵送、布料等)、浇筑、振捣、养护、安装,泵和输送管安拆、清洗,接电、送电,停电时发电以及各种外加剂费用等均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无论商品砼采用何种泵送方式,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混凝土输送及浇筑方式综合考虑,泵送电费及各种方式的泵送费均包含在综合单价中。答疑:本项目抗渗、膨胀剂、抗裂纤维外加剂为单独列项,未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为避免结算审计误解,建议修改为混凝土的制作、运输、输送(泵送、布料等)、浇筑、振捣、养护、安装,泵和输送管安拆、清洗,接电、送电,停电时发电以及各种外加剂费用(抗渗、膨胀剂、抗裂纤维除外)等均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无论商品砼采用何种泵送方式,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混凝土输送及浇筑方式综合考虑,泵送电费及各种方式的泵送费均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回答:按工程量清单列项报价。

问题3.招标清单说明4.1条:完成13规范 中的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 内所描述的所有内容的费用。答疑:因清单项目中工程内容很多并未按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如:商品混凝土柱 C30清单项中工程内容为1.模板及支架(撑)制作、安装、拆除、堆放、运输及清理模内杂物、刷隔离剂等 2.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为避免结算审计误解,建议修改为完成13规范 中的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 内所描述的所有内容的费用。

回答:按工程量清单列项报价。

问题4.清单编制说明中:1.6.1成品装配式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隔墙的综合单价中包含:工厂混凝土构件预制、预埋铁件制作安装、钢筋制安、模板费(含厂家生产及现场实施方案可能采用的模板)、预制构件及隔墙内的厂家预埋管线部分、构件运输(运距综合考虑)、上下车费、施工现场堆放费、临时固定措施、二次转运、构件吊装、构件安装及接头灌浆、挂件预埋、套筒及套筒注浆、支撑体系安拆等费用,且投标人需综合考虑成品装配式构件现场有无堆场情况,如场内无法堆放,发生的转运费用及堆场费用需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行计算,无论现场采用何种深化施工方案,中标后综合单价均不作调整(预制构件中的钢筋、砼均不调差)。答疑:因本项目叠合板的支撑体系安拆费用在单价措施清单单独列项,因此建议修改:删除支撑体系安拆等费用。

回答:按工程量清单列项报价。

问题5.地下室建筑与装饰工程分部分项清单第148项:墙、柱面 15mm厚1:2.5 水泥砂浆找平项目特征描述错误,且与分部分项清单第147项墙、柱面基层处理项目特征重复。答疑:建议分部分项清单第148项:墙、柱面 15mm厚1:2.5 水泥砂浆找平项目特征描述修改为:1.墙柱类型:墙、柱面 ;2.砂浆配合比:1:2.5水泥砂浆;3.其他:满足设计图、招标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

回答:地下室建筑与装饰工程分部分项清单第148项:墙、柱面 15mm厚1:2.5 水泥砂浆找平项目特征修改为:1.墙柱类型:综合,2.基层清理:满足规范要求,3.砂浆厚度、砂浆配合比:15mm厚1:2.5水泥砂浆找平,遍数综合,4.其他:满足设计图、招标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已重新上传工程量清单及数据文件,请查看补遗文件自行下载。

问题6.地下室精装修分部分项清单抗倍特板成品隔断 18mm,项目特征厚度描述为1218mm。答疑:此处明显笔误,建议修改为:厚度:18mm。

回答:笔误,项目特征厚度修改为18mm。已重新上传工程量清单及数据文件,请查看补遗文件自行下载。

问题7.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名称及项目特征不匹配情况较多,如总平园林工程栽植灌木 大叶黄杨 高度40-50cm 冠幅30-40cm 密度36株/㎡,地下室导视标识工程成品1.2mm厚201#不锈钢 校园平面总索引图 1200*1220mm,4号楼通风及防排烟工程轴流式消防排烟风机 HTF-I-9A L=36000m3/h N=15KW,4号楼弱电工程篮球场主席台LED屏 P3 显示屏净尺寸9*4m,以及地下室弱电工程第46项、1号楼弱电工程第204项、2号楼强电工程第73项、2号楼弱电工程第117项、3号楼强电工程第49项、3号楼弱电工程第102项、4号楼强电工程第64项、4号楼弱电工程第112项、地下室高低压配电工程第2项。答疑:遇到此类清单问题,是以清单项目名称为准还是以项目特征为准?

回答:笔误,以清单项目名称为准已重新上传工程量清单及数据文件,请查看补遗文件自行下载。

问题8.清单编制说明20.4条里面注明本项目无发包人供应材料,但是招标控制价以及工程量清单里面地下室、3#楼、4#楼 中通风及防排烟工程里面有发包人提供材料,请明确以哪个为准?

回答:本项目无发包人供应材料,以清单编制说明为准

问题9.招标清单编制说明19.2.5中:砼模板及支架的费用中含安装、拆除、清理、刷润滑剂、维修、运输、损耗等,其模板可为钢模、铝模、木模、清水模板、复合模板、砖胎模及砖胎模抹灰等由投标人综合考虑,投标人应综合考虑对拉螺杆、拉片、模板超高、异形模板等费用,中标后综合单价不调整。无论采用何种支模方式,中标后综合单价不调整。答疑:因本项目高支模模板、支架搭拆、增加费等费用在单价措施清单单独列项,因此建议修改:增加高支模模板、支架搭拆、增加费按单列清单另行计取。

回答:按工程量清单列项报价。

问题10.工程量清单地下室通风及防排烟工程智慧垃圾房监测治理除臭设备 STYS-50A经市场调研,此型号为某品牌特有型号,存在品牌指定的情况。答疑:建议分部分项目清单名称删除STYS-50A,项目特征中也删除STYS-50A。

回答:清单项目名称及项目特征取消STYS-50A 。已重新上传工程量清单及数据文件,请查看补遗文件自行下载。

问题11.工程量清单地下室空调工程中变频多联全新风处理机 KX-B1-5-1 Q冷=14.0KW Q热=13.7KW经市场调研,此型号为某品牌特有型号,存在品牌指定的情况。答疑:建议分部分项目清单名称删除KX-B1-5-1,项目特征中也删除KX-B1-5-1。

回答:KX-B1-5-1仅为图纸上的设备编号。

问题12.清单总说明中:2.3.2若高低压配电系统设计图纸需报供电部门审查,由投标单位负责报送并需要通过电业局审批。若电业局对提供的高低压配电箱系统(出线须满足原设计要求)设计有调整,由投标单位修改完善并需要通过电业局审批,其费用含在相应的综合单价里,中标后不调整。答疑:若电业局审批图纸调整包含新增且无类似单价项目,是否可按合同变更估价原则计入,请明确?

回答:按合同约定执行。

问题13.清单总说明第2.5.5条中明确管道支架、防火封堵已包含在对应管道、桥架综合单价中,但分部分项清单中项目特征未包括并单独列项,因此总说明与分部分项清单说法不一致。答疑:建议修改清单总说明,明确管道、桥架综合单价不含管道支架及防火封堵。

回答:管道按清单说明综合报价,桥架按工程量清单列项报价

问题14.电梯工程:总说明中电梯维保为1年电梯设备维修保养,而清单项目特征中电梯包含2年电梯维保费用和检测费用,总说明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矛盾,请明确综合单价包含几年电梯维保费用?

回答:以项目特征为准。

问题15.宿舍用电安全监测系统的硬件部分在弱电系统清单中未体现,是否不考虑此部分报价,请明确?

回答:按工程量清单列项报价

问题16.一卡通系统(清单与图纸有差异)如:证卡打印机、POS客户端、访客管理、梯控管理、会议管理、亲情话机、圈存转账管理系统等,清单中未体现(停车管理为无卡管理系统,是否不考虑在一卡通系统内),请明确。

回答:一卡通系统按工程量清单列项报价。停车场管理系统不在一卡通系统内。

问题17.智慧校园信息化综合集成管理平台系统(清单与图纸有差异)如:可视化部分的硬件及相关3D模型等;远程客户端APP及相关网络安全设备,清单中未明确,系统接口部分是否为除清单中(项目特征)体现的外,其它只是预留;教学软件模块是否为除(项目特征)提到的部分,其它只是预留,请明确。

回答:按工程量清单列项报价。

问题18.项目门禁系统的消防联动模块,弱电清单中未体现,是否不考虑此部分报价,请明确?

回答:投标人在门禁系统相应清单中综合报价。

问题19.清单编制说明2.5.7中消防栓水管道安装明确包含支架制作安装工作,但招标清单将管道支架制作安装单独列项,请明确支架制作安装报价是否考虑在单列清单项中?

回答:按工程量清单列项报价。

问题20.清单编制说明2.1.3给排水管明确含防腐安装工作,但招标清单内单列,请明确报价是否考虑在单列清单项中?

回答:按工程量清单列项报价。

问题21.设计说明中明确桥架内需要敷设接地扁钢,但桥架清单项目特征中未明确含桥架内扁钢,请明确此部分内容考虑在哪个清单项中?

回答:桥架清单项目包含通长接地扁钢。

问题22.电梯工程中电梯项目特征明确含梯控系统及配套全部内容,但1#楼弱电工程中单独列有梯控系统清单项目,如何区分,请明确。

回答:按工程量清单列项报价。

问题23.消防水清单项目中清单名称为消火栓热浸锌镀锌钢管,但项目特征为加厚钢管,请明确以什么为准。

回答:以清单项目名称为准已重新上传工程量清单及数据文件,请查看补遗文件自行下载。

问题24.设计说明中明确管径为DN50以上的塑料排水立管在穿越楼板处应安装阻火圈,但清单中未列出阻火圈 DN75清单项,是否后期做漏项清单处理,请明确?

回答:按合同约定处理。

问题25.地下室给排水工程量清单第34项不锈钢热水箱7000*5000*2500中有效水深和有效容积与生活热水箱的图纸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回答:以图纸为准。

问题26.招标清单总说明中1.4.3条明确地下室抗浮锚杆周边接缝、防水等处理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降效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相应费用是否在抗浮锚杆桩头处理清单项单独报价,请明确?

回答:按工程量清单列项报价。

问题27.中央空调室外部分铜管保温铝皮保护层清单中缺失。

回答:按合同约定处理。

问题28.图纸中多处设有分体式空调(挂机),清单中未体现,漏项?请明确。

回答:分体式空调(挂机)不在招标范围内。

问题29.图纸中对消防风管(含排烟、消防补风、加压风管)耐火隔热层(漂珠石墨硅)的密度要求≤350kg/m3,经市场调研,市面仅有1家产品满足该密度要求,存在品牌指定的情况,产品密度不影响防火要求,能否适当放开要求,请明确。

回答:经咨询有多家生产企业能满足此参数要求,在达到耐火极限等防火要求下,允许偏差不大于+5%。

问题30.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10.4 变更估价中10.4.1.4 (4)双方确认 P1 作为审核进度款以及办理变更审核或备案的依据,最终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的金额为准。 答疑:双方确认P1还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因此建议修改为双方确认 P1 作为审核进度款以及办理变更审核或备案和结算的依据,最终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的金额为准。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1.专用条款13.2.2(6)款:消防工程验收以通过锦江区住建交局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的相关验收合格文件为准,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合格,所发生的整改费用及检验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答疑:建议增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验收不合格问题,承包人配合整改,但所发生的整改费用及检验费及延误的时间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2. 鉴于本项目为普通房建项目,无特殊建设内容,同时资质要求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即可。为充分响应国家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市场参与度,建议本项目修改相关条件允许两家施工总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共同参与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工作。

回答:详见补遗文件。

招 标 人:成都市兴锦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0月14日


成都市锦江区驸马片区配套高中建设项目施工/标段

招标文件补遗(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成都市锦江区驸马片区配套高中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招标文件进行补遗,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本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补遗内容如下:

1、将招标公告3.1.1项变更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具有);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1项作同步变更。

2、将招标公告3.1.4项变更为:所有投标人(无资质企业除外)应具有针对本标段的《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网络登记表》(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具有)、《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网络登记表》(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具有);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4项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作同步变更。

3、将招标公告3.1.7项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变更为:近年(2022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的项目共不少于3个类似工程业绩(如投标人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7项作同步变更。

4、将招标公告3.2款变更为: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家数须不超过2家。联合体需符合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2项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项作同步变更。

5、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前附表中第2.2.3(2)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和项目班子其他配备情况评分标准变更为:

2.2.3(2)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

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证得1分,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得2分。

注:

1、上述人员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只能担任1个职位。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技术负责人由联合体中任意一家单位提供均可。

2、职称得分按所提供的最高职称证书计分,不重复打分。

项目班子其他配备情况

对拟派项目班子其他配备人员种类是否齐全、人数是否合理、满足项目进度需求等方面进行评价:优得2.7-3分,良得2.25-2.55分,一般得1.8-2.1分,差得0.9-1.35分,无得0分。

注:上述人员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的,上述人员由联合体中任意一家单位提供均可。

6、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变更为:2025年11月04日09时30分,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按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7、现补充提供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适用,格式详见附件一),授权委托书(联合体投标适用,格式详见附件二),施工合同(联合体中标适用,合同条款及内容详见附件三),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8、现重新上传工程量清单及数据文件,评审时以随本补遗文件重新上传的工程量清单及数据文件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9、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补遗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疑内容为准。

招 标 人:成都市兴锦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0月14日

附件一: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其他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注:本协议书为联合体投标时适用,非联合体投标时不需填报。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我 (姓名)系联合体其他成员一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 (姓名)系 (联合体其他成员二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共同授权委托 (联合体牵头人)的 (委托代理人)为我们所组成投标联合体参加 (项目名称) 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评标、合同签署等活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均为代表本联合体的行为,本联合体将承担委托代理人行为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扫描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扫描件。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为联合体投标,牵头人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或牵头人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附件三:施工合同

适用于联合体中标

成都市锦江区驸马片区配套高中建设项目



发包人: 成都市兴锦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 (牵头人)

(成员)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成都市兴锦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 (牵头人)

(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成都市锦江区驸马片区配套高中建设项目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成都市锦江区驸马片区配套高中建设项目。

2.工程地点:锦江区三圣街道驸马社区8、10组,曾家坡社区3组、陈家堰社区1组。

3.资金来源:国家投资-政府投资

4.工程内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建筑装饰装修、精装修、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节能、消防、电梯、人防、抗震支架、总平等所有工程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施工图。

5.工程承包范围:项目施工图设计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须合格)、移交、质量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日。

计划竣工日期: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国家最新的相关施工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四川省、成都市相关的施工和质量验收要求,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签约合同价(不含税)为人民币(大写)

)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2)规费:

人民币(大写)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5)税金包括增值税和附加税,其中:

销项增值税税率为9%,销项增值税为人民币(大写) );

综合附加税税率为0.313%,附加税为人民币(大写) )。

2.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程量据实结算的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创业产业商务区锦盛路2号13栋16楼1601号(成都市兴锦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承包人提供合格履约担保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承包人(牵头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此页无正文

承包人(成员):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国家及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有关部门制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1.1.2.5设计人:

名称:

1.1.2.10造价咨询单位:指具备合法营业及执业资格,受发包人委托进行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名称:

1.1.3 工程和设备

1.1.3.9 永久占地包括:红线范围内的永久工程所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完成本合同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

1.1.4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下发的开工令(或其他开工指示文件)为准,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该因素,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

1.1.4.3工期:详见合同协议书。

1.1.4.4缺陷责任期:见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9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风险:

(1)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一定范围的材料价格风险(详见《可调材料、基准价格及风险范围表》),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保证按时完工,可能发生的材料加急购买的风险;

(2)承包人投标时考虑的措施费与施工时实际发生的一切措施费用差异的部分风险,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保证按时完工需采用夜间施工、冬雨季施工等措施费及赶工措施费的风险;

(3)当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机械费(或人工费)调整文件时的机械费(或人工费)价格变化风险;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保护性拆除及相关工作造成的对既有建筑物及构筑物修补(包括重复修补)的风险;

(5)本项目或存在分期分批实施的情况,承包人已充分考虑本项目分期分批实施或部分暂停或终止实施的因素后进行投标报价。施工时若发生此情况,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索赔;

(6)若本项目涉及分期分批施工,由此导致的多次退场和重新组织进场,所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总价中,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经济补偿和索赔。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通用合同条款外,还包括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所适用的标准和规范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等相关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设计规范、国家要求的与工程相关的标准及规范,四川省和成都市相关的施工及质量验收要求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其中:施工设计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5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肆套,承包人需要多套图纸时,应通过发包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完成本合同工程内容所需的应当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成果文件。

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组织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全套图纸后10天内。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纸后7天内,将承包人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疏漏或不足以书面方式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可以在此书面报告中附上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缺陷、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议或方案实施对合同价格的影响。但不论承包人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均必须按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或指示(但监理人此类批准和指示须事先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计价方式变更签约合同价。如果承包人迟于上述期限提出图纸的缺陷、疏漏或不足,则承包人除必须按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外,将不会得到任何因施工图存在问题引起的费用补偿。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等应由承包人提供的资料;与申请付款相关的工程、财务资料;工程结算资料;工程竣工资料【详见专用合同条款3.1第(9)条)】;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具体以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为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除发包人有特殊要求外,均采用书面形式(原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审查合格的承包人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文件需发包人按规定程序报送政府有关部门或设计单位审批的除外 。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除通过机构审查的图纸由发包人准备外其余图纸都由承包人准备,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后 7天内将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专用合同条款第3.2款约定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令(或其他开工指示文件)后7天内,将其接收来往信函的授权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职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视为拒不签收。

1.7.3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指定接收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EMS或者公证送达等方式送达,由此所增加的直接和间接费用(包括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1.10 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且该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承包人已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且该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外为场外交通,规划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

发包人不提供场内交通,承包人自行负责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建设,并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及现场内除硬化区域外绿化植物的栽种、养护、进出场车辆的清洗、整个场地有组织的临时排水系统等工作,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因为承包人原因造成场内交通出现任何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因红线内临时施工道路、场地硬化的需要对施工区域内的现有构筑物(人行道、排水设施、挡墙等)拆除及恢复的,由承包人根据现场条件及自身的施工组织设计自行完成施工及恢复,并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且该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且该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得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应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或漏项,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4.1项的约定确认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同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0.4.1.4目。

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错误和遗漏,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义务和其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若出现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对应项目描述不符,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

2. 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可委托承包人代为办理施工所需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手续,承包人应无偿代为办理并指定相关配合人员;办理过程中,需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提供需承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汇总相关资料。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办理上述证件及手续,由承包人承担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办理上述证件及手续,由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联系电话: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包括但不仅限于):

(1)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生产进行控制及监督管理;

(2)真实、准确的反映现场情况,并进行记录,如果有变更和现场签证按发包人变更签证管理制度进行签字确认;

(3)核实工程形象进度款的真实有效性并签字确认;

(4)负责协调各方关系。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1)发包人应在开工前3天将施工现场移交承包人,承包人应负责对现有场地进行保护,涉及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4.2提供施工条件:

(1)由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红线附近临时用电接驳点,施工现场红线附近用水接驳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包括水源接入相关手续办理),承包人承担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之后的管道、线路和计量仪表的安装等相关费用,同时负责监管、保护、安全防护、维护临时用水设施、临时供电设施等工作,相关施工及手续办理等费用承包人投标时已综合考虑并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施工用水、用电、通讯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按规定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缴纳上述费用,因未缴纳而形成发包人的债务或影响其他工程建设时,发包人有权按供应单位出具的金额证明资料,直接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后缴纳。

(3)整个项目由发包人负责办理道路开口手续及缴纳相关费用,发包人也可委托承包人办理,承包人须配合,需缴纳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市政道路到规划红线以及规划红线以内的施工道路,其施工、维护及红线外已形成的外部公共道路的维护、道路开口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相关施工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工程地质、地下管线资料等数据参考,但需特别声明的是:发包人所提供的各类工程数据、资料是发包人在既有条件下收集、整理、购买到的技术成果,仅供承包人参考,发包人对承包人依据各技术资料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承包人应复核发包人提供的相关地质及地下管线资料。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尚不足以满足施工要求,则承包人应自行勘察、收集地质管线等相关资料,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在报价时已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如因此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工期相应顺延,除此以外,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承担任何责任。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是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9)、《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2018)、《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及成都市城建档案馆发布的最新规定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

3)工程定位测量资料、基槽验线记录;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附图、锚杆试验报告、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桩基

检测报告;

5)钢材、水泥、砖、砂、石材质量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

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防水、隔热保温、门窗、栏杆等原材料出厂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7)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土工击实试验报告、回填土试验报告(应附图);

8)其它各项试验记录、试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外墙饰面砖试验报告、节能性能检测

报告等;

9)混凝土试块强度汇总表、混凝土强度合格评定表、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混凝土抗渗性能检测报告(含见证取样)、商品混凝土竣工资料;

10)砌筑砂浆强度评定、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含见证取样)、干混砂浆竣工

资料;

11)焊接试验报告汇总表、钢筋焊接性能检测报告、钢筋机械性能检测报告(含见证取样);

12)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沉降观测记录;

13)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

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5)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6)基础、主体、装饰、屋面分部、分项工程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7)建筑、结构、强电、弱电、通风空调、消防工程、总平工程、附属设施工程竣工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一式6套(含移交给城建档案馆的一套),且保证有贰套原件,竣工图均采用蓝图。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9)、《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2018)、《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的相关规定,并满足城建档案馆及发包人的要求。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无条件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等验收及备案所需的全部资料(包含文字资料和竣工图纸)。

2法纳税:本工程税金执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48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关规定,承包人应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并按发包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已按9%的销项增值税税率和0.313%的综合附加税税率进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结算时按上述文件相关规定计算增值税和附加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新的有关税率的政策文件,则按最新的政策文件执行。

3)图纸审查: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纸后7天内组织本公司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发包人提供的本工程施工图纸,根据国家现行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发包人对本工程的相关要求,对施工图纸进行详细阅读理解,以减少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承包人在施工图审核完毕后3天内,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施工图审核意见书明确施工图中不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图标注不详、尺寸标注矛盾、各专业设计图纸矛盾等情况,并向发包人、监理人出具《施工图审核确认书》。如承包人未对施工图进行详细阅读理解或详细阅读理解中未发现或未提出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在工程施工期间因施工图存在问题引起停、窝工等造成的承包人自身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进行的清标。

清标工作:施工合同生效后,由发包人组织、造价咨询单位牵头、清单编制单位和承包人配合,根据招标图纸、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完成清标工作,并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最终清标报告,经发包人、承包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清单编制单位共同盖章认可;在清标过程中,承包人应自行出具详细的清标结果报发包人,否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认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清标报告的全部内容,同时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且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付款延误的相关责任。

5)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发包人在招投标期间较施工进场后(或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在未发生地质地貌变化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并于开工前5个工作日向监理人递交在投标技术方案总体框架和原则下经细化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将作为本工程建设的实施性指导文件。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及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内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并于修订完善后重新报批。此类修改或调整所涉及的工期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除应按通用条款6.3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外,还应按政府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防尘、渣土外运、夜间施工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承担费用。

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管理制度、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

7)承包人须保证按照现行的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相应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成都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要求对整个项目进行管理。

8)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包括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

9)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现场双卡、机动车出入口开口审批、施工占道、垃圾外运、取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等手续,上述手续及工作承包人应无偿实施。

10施工临时道路、临时用水用电、排污等相关工作方案须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批准,开工报告须报监理人及发包人书面审核批准。

11)施工临时用水用电

a)施工临时用水及排污: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现场红线附近临时用水接驳点,并承担临时用水接驳点之后的管道和计量仪表安装等相关费用,同时负责临时用水设施的保护、安全防护、维护,并保证各专业承包单位的用水负荷,并按当地供水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水费,上述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必须制定专项临时停水方案,临时停水时为满足正常施工及生活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临时排污的相关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临时排污、对应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安全防护等费用承包人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同时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而导致的滞纳金、罚款等,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后缴纳,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自身使用原因造成的市政排水管网的堵塞责任,若出现堵塞承包人应自行清理,由此造成的费用、处罚、赔偿等由承包人承担。

b)施工临时用电: 由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红线附近临时用电接驳点,承包人承担临时用电手续办理、施工用电接驳点之后临时供电线路、电缆、箱变、计量仪表安装、运行、维护、监管、保护、安全防护等工作,相关施工及手续等费用承包人已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且已充分考虑工程所用负荷和接入位置等风险。但若发包人提供临时用电接驳点的进度无法满足承包人的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自行解决临时用电接驳点事宜,以保证项目的正常推进,涉及费用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并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如施工现场发生电路故障,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关维修费及关联费用(如:提供临时用电、承担相关罚款等),且不得因此影响工期。承包人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电费,上述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而导致的滞纳金、罚款等,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后缴纳,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施工用电尚未接入现场时,承包人应自备柴油发电机满足整个项目正常施工和办公及生活使用,其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c)临时停水、停电的其他约定

一周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停水、停电连续24 小时以内或累计在48 小时以内,承包人应采取自配发电机等措施保证工程连续施工的需要,发包人对此不作任何补/赔偿。

一周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停水、停电连续24 小时以上或累计在48 小时以上,承包人应自配发电机确保工程连续施工,对超出时间的发电机台班费用,发包人将以签证形式,根据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2.3.1项约定的计量规则进行补偿,但要扣除按发电机发电量计算的电费,对工期以及其它费用均不再作任何补/赔偿。

12)红线内的临时施工道路、场地硬化均由承包人根据现场条件及自身的施工组织设计自行完成施工并维护,无论施工总平布置如何变化,均不得要求发包人支付额外的费用。

13)承包人应负责现场施工道路铺设、维修、管理及日常清洁工作;现场内除硬化区域外绿化植物的栽种、养护等工作;所有进出场车辆的清洗工作;整个场地有组织的临时排水系统;以上发生的一切费用已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后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为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支出。

14)负责施工现场及周边关系的协调工作。

a)承包人已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周边道路的情况(有已形成的和有未形成的情况),若施工期间或后期周边未形成的道路施工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以上状况所产生的各项配合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b)周边市政道路进行改造施工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充分考虑由此造成的影响并承担相应费用,且该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1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防尘、渣土外运、夜间施工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法规规章执行。承包人应遵守成都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相关处罚。

16)关于现场办公用房和临设的搭建

承包人负责临时办公区管理用房、临时停车场、管理用房周边道路和绿化的修建、日常维修、保安管理、门卫管理和卫生清洁(包括卫生间、指定的办公室、会议室、会议的接待服务)、按发包人指令完成拆除(包含工地硬化地面)及建渣外运工作等,其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7)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并接收保护施工控制网点。

18)承包人负责工程测绘(除发包人另外委托的前期测绘外的所有工程测绘),根据本工程中规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实施工程放线。承包人应负责对项目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差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数据报送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承包人应按计划安排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进场。若承包人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数量或性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补充;进场的机械、设备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离场。

20)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进行抽检,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材料或设备,必须为合格产品,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发包人视工程具体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更换相关材料及设备,对更换部分的价格变化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22)承包人现有的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现有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现有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承包人若违反上述约定或向发包人提供虚假检修材料的,承包人应及时年检,若因此造成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23)负责项目施工现场治安保卫,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从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整个项目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围堵现场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有效处置。承包人应在保证人员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2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将根据现场实施需要制定及颁布相应现场管理制度,承包人承诺无条件遵守并接受现场管理制度的处理办法,现场管理制度或发包人下发的管理文件均为合同组成文件。

2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任务,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无法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的情况,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相关的赶工措施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6)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的管理制度和工程变更管理程序,相关管理办法待承包人进场后由发包人进行交底。发包人管理制度和工程变更管理程序如有调整或更新的,承包人同意按照调整或更新后的办法执行。

27无论发包人是否按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都应该确保农民工工资、材料供应商材料费、机械费的及时足额发放,不得以发包人工程款支付不及时为由煽动农民工堵门、停工、断电、斗殴、断路、上访等,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0000/次的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8)为保证工程款及时足额的支付,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在指定的银行开户。

29)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开工前10天负责提供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跟踪审计单位不小于20平方米办公室各一间,且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0)承包人应按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工程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办理涉及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防尘、渣土外运、夜间施工、施工噪声管理等相关施工许可手续并承担费用,且完成办理的时间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或延迟完成办理,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损失,并应按合同相关条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1)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管护工作,如施工场地范围内发生飞土倾倒现象,承包人负责恢复并承担全部费用,其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若因任何第三人的过错导致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依法向责任方追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2)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发包人负责通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提供已获取的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与古树名木的资料,并向上述物体的所有者或管理部门通知、介绍承包人,以便于承包人获取更详细的资料,通过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对上述物体的保护措施,并在必要时向上述物体的所有者或管理部门通报,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资料不详尽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完善,其完善资料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如因措施存在缺陷对相关保护对象造成损坏,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损失赔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3)按招标文件要求实行项目经理压证施工制度。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止,该项目经理不能参加新项目的投标。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所报名单委派派驻现场的各类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且各类人员应具备相应合格证件,否则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将其清退出场。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更换;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含离职、工作调动等),承包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发包人书面批准。

34)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如果尚未公布或公开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除外。这一限制不应影响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发布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的新闻出版物。本条款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然有效,若有违反,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

3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成都市政府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场地及周边清洁卫生,文明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移交前,承包人应清运所有建筑垃圾,对场内、场外的清洁卫生达到验收标准。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设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其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但承包人在现场指定范围内保留为缺陷责任期内履行义务所需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除外(承包人应自行负责照管和保护)

36)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场地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邻近群众的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及其他开支的,应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

37)承包人应派熟悉并了解本项目实际情况的相关人员全程配合完成结算审核,否则发包人有权延迟办理结算审核,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8)质保期满后30天内承包人应编制质量保修期验收表作为质量保修义务履行完毕的依据,该验收表经发包人、承包人、工程接收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否则承包人应继续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39)工程正式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现有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加强演练。加强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认真落实进场工人三级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为进场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及质量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现场无安全保障措施或工人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工人均不得进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40)施工过程中若遇设计施工图需要深化设计或局部细化的子项工程,承包人应自行完成深化设计工作并出具图纸(包括但不限于深化图、工厂图、现场图等),且深化设计图须经本项目设计人及发包人认可后方能施工,涉及的深化设计费及审查费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综合考虑并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1)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材料品牌,若确实需要更换材料品牌,需严格按程序书面报发包人同意批示后方可执行。对施工材料严格执行报审准用制,对各项施工严格执行样板先行制,对工序质量必须执行三检制,对检验批、隐蔽、分部分项工程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及时报检、报审,保证施工资料与工程形象进度同步跟进,及时整理、分发、存档备查。报审资料不得后补、涂改,应具备可追溯性。承包人若违反本款约定,除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

42)本项目电梯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负责电梯检测、验收工作,并负责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的质量保修,涉及费用已包含在电梯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3)承包人采购商品混凝土的厂家应为绿色生产达标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通过成都市建委验收合格),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为符合要求的厂家,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等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4)承包人申请支付预付款前须向发包人提供GCFX格式投标工程量清单,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或延迟支付预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承包人不得因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

4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将根据实际管理情况要求承包人提供投标文件的纸质版及电子版,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涉及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且承包人须确保提供的投标文件(含纸质版及电子版)与投标时的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否则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整改,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6)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的,承包人须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2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资料员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对本合同工程进行全面施工管理,是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公章。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项目经理不得授权其他人员履行其按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关于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5天, 每天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少于8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劳动合同以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各一份,逾期提交上述资料或者经查实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资料骗取中标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50000元违约金。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每次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连续3次或累计5次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且承包人应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为投标文件上所填报人员,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将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或直接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00元违约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含离职、工作调动等),承包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所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的资质和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职称等级及执业资格等级等),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按照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向发包人支付40000元的违约金后方可变更,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视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更换时,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将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向发包人支付50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还应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5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的。

3.2.6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称:

联系电话:

承包人未提交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劳动合同以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各一份,逾期提交上述资料或者经查实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上述资料骗取中标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50000元违约金。

承包人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文件上所填报人员,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的,将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或直接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向发包人支付50000元违约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含离职、工作调动等),承包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所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原技术负责人资质和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职称等级及执业资格等级等),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按照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向发包人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后方可变更,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视为承包人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技术负责人必须更换时,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将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向发包人支付30000元/次违约金,承包人还应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7安全员:

姓名:

职称:

联系电话:

承包人擅自更换安全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安全员必须为投标文件上所填报人员,擅自更换安全员的,将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人,且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含离职、工作调动等),承包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所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原安全员技术职称等级及执业资格等级,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按照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向发包人支付20000/人的违约金后方可变更,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视为承包人擅自更换安全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安全员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安全员必须更换时,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将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向发包人支付30000//人违约金,承包人还应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8资料员

姓名:

联系电话:

承包人擅自更换资料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资料员必须为投标文件上所填报人员,擅自更换资料员的,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含离职、工作调动等),承包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所更换人员能全面、清楚了解本岗位职责内已发生的全部工作内容,确保本项目竣工资料的顺利准备,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向发包人支付4000/人的违约金后方可变更,否则视为承包人擅自更换资料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现场各类专业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接到开工令(或其他开工指示文件)后3天内。

3.3.2除通用条款约定外,承包人还应按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机构所报名单委派驻现场各类专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员、造价员、质量员、测量员等)。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批准,以上人员不得无故不到位或变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后承包人仍不按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机构所报名单委派驻现场各类专业管理人员的,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或直接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且承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现场各类专业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者不符合发包人、监理人要求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停止一切现场工作,并且有权要求承包人在5天内更换为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人员;(2)对于不合格的施工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每人3000元的违约金;(3)承包人拒绝更换或者更换后仍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待支付承包人最近一期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现场各类专业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现场各类专业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次须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人/次违约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现场各类专业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每违反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含离职、工作调动等),应按照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提交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同意后进行更换,所更换的人员不得低于原岗位人员技术职称等级,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3.4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投标前已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了查勘,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和任何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并已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通行障碍、路桥通行情况等)、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因素(临水、临电和通讯等)。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尚不足以满足施工要求,则承包人应自行勘察、收集地质管线等相关资料,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产生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未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及自身经验、能力不足等为由提出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索赔。

3.5 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本工程不允许转包和违法分包。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分包前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及监理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分包。

其它关于分包的约定:

(1)承包人需对本项目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有资质的分包单位,并将拟分包单位的有关资料递交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分包,分包单位须全部认可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等所有条款,且分包工程不得再分包。

(2)分包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及分包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报送监理人及发包人备案,且分包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安全等条款须在本合同标准的基础上要有所提前或提高,并应明确合同价、结算方式等内容;

(3)承包人负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等进行管理,并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施工进度延后、安全文明施工不达标、安全事故、分包资料不符合要求等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16.2.2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分包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负责收集整理分包工程竣工资料(满足本合同相关约定),并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移交发包人。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相关约定进行结算。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和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承包人应加强对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的照管,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损失和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不可抗力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确保达到合同要求,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

(3)工程交付前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范围内分期完成的成品保护、半成品保护工作,涉及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工程成品或半成品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进行恢复直至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损失也由承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形式: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现金担保必须通过承包人牵头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发包人缴纳)。

(2)履约保证金=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的10%,即: 元(大写: )。

(3)履约担保期限: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截止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完成后28天。履约担保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发包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先行扣除承包人需承担的费用。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10天内无条件进行续保,否则发包人将在收到承包人续期保函前,暂停一切款项支付。若保函有效期内未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承包人须无条件地延长保函有效期至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完成之日止。

(4)提交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逾期未提交合格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中标资格。

(5)采用银行保函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及内容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及内容向发包人缴纳一份履约担保,其他格式保函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及内容保持一致,否则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中标资格。

(6)采用保证保险的,承包人提供的保证保险的格式及内容须经发包人认可,否则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中标资格。

(7)由于银行办理保函或保险公司办理保证保险的工作周期较长,导致承包人不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合格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先行以现金形式提交足额履约保证金,待取得合格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后可向发包人提出置换申请。发包人将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完成置换。

(8)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完成后28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没有其他违约情形后无息退还。

(9)银行保函出具要求:

a)国有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地方商业银行支行以上(含支行)机构,涉外保函应遵循国际惯例;但银行的选定须满足可查证保函真伪的要求并经发包人认可。

b)凡外资银行出具保函:要求该银行在中国设有分支机构,并且交由国内分支银行转开。

(10)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不予返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或直接向银行、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a)承包人伪造或变造相关合同文件的;

b)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

c)承包人所供设备、材料质量经检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按规定处理的;

d)承包人拒不履行所作的相关承诺和合同义务的。

(11)承包人以现金方式缴纳履约担保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成都市兴锦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4663004424D ;

开户行:成都银行金河支行;

账号: 24012010218005500015。

4. 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4.1.1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涉及工程开工、竣工、停工、复工、工期变化、工程变更、工程范围变化、实体结构安全、工程费用变化等事项。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

4.1.2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施工、检测、验收及质量保修期全过程进行监理,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信息、合同管理及现场施工协调,并配合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备案、结算审核工作,经济类变更需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签字并实施。

4.1.3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常驻施工现场,履行相关职责。

4.3监理人的指示

各级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是书面的。由于某种原因,监理人可以发出口头指示,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示,但事后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口头指示。如果承包人在监理人发出口头指示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的上述书面确认,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确认上述口头指示。如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的3天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示应认为已被监理人书面确认。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本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满足设计要求,达到国家现行相应施工规范要求和质量验收标准,执行四川省和成都市施工和质量验收要求,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若上述验收标准对合格的标准有不一致之处,以标准最高的规定为准。

5.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未按设计文件及国家现行相关质量验收规范施工而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质量验收要求,如承包人未能在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质量整改,发包人有权将此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实施,且将该部分工程的合同价款从承包人的工程费用中扣除。

5.2质量保证措施

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提交全面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在各分部工程实施前10天向监理人提交各分部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24小时内通知发包人、监理人进行检查,经其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5.3.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发包人、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破坏性检测或剥离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将因此增加的费用从承包人后续工程款支付中扣除。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项目施工统筹,强化施工打围、扬尘在线监测、出入口、喷淋降尘措施的管理,严禁围而不用、多围少用、超期打围或故意损毁设施设备等行为;确保安全生产;施工过程中张贴施工标语,安民告示,禁止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

2、工程建设过程中现场的环境保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临时设施应达到《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补充修定条款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83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和公司化运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城发[2012]143号)、《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 《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DBJ51/T231-2023)、《四川省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DBJ51/T196-2022)等相关文件和锦江区相关文件对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的规定。

3、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按《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建筑工人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涉及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6.1.2.1承包人应按成都市政府有关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夜间及非夜间施工照明要求,根据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施工期间产生的相关风险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法规及标准,同时满足发包人的相关要求。

6.1.2.2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危大工程管理,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实行挂牌督办。

6.1.2.3监理人将每周定期对项目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每月风险评估并针对考核结果对承包人进行处理,对于考核及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承包人必须立即予以整改,若因承包人未立即整改导致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1.2.4承包人现场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法规及标准,同时满足发包人的相关要求。

6.1.2.5为确保项目顺利、安全的竣工,承包人应遵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及《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工作指南(第七版)》等国家及四川省、成都市相关现行政策文件的规定。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2)由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且承包人项目经理为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责任人。(3)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承包人负责与公安部门协商,承包人另应负责组建自身安保队伍,协助公安部门管理施工现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4)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督促承包人对突发治安事件的尽快解决。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6.1.5.1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防尘、渣土外运、夜间施工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按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如果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承包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相关处罚。

6.1.5.2工程建设过程中现场的环境保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临时设施应达到《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补充修定条款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83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和公司化运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城发[2012]143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的通知》(成建委【2017】100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施工围挡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建委【2018】374号)、《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DBJ51/T231-2023)、《四川省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DBJ51/T196-2022)等相关文件和锦江区相关文件对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的规定。建渣、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不得滞留在施工现场,应随产生随清运,并符合锦江区环境卫生保护有关规定。扬尘整治,必须符合四川省、成都市的相关规定及发包人的要求。

6.1.5.3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6.1.5.4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内外环境并防止由于其作业方法不当而导致污染、噪音或其它原因对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造成损害。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上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破坏、损毁或损失扩大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第三人损失。

6.1.5.5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按政府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防尘、渣土外运、夜间施工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承担费用。

6.1.5.6承包人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6.1.5.7承包人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质量保修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的,应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

6.1.5.8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有序。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移交前,清运所有建筑垃圾,场内、场外的清洁卫生须达到验收标准。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设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人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其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但承包人在现场指定范围内保留为缺陷责任期内履行义务所需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除外(承包人应自行负责照管和保护)。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且承包人施工进场前3个工作日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为: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60% 即:¥ 。除上述预付金额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后随结算款一并支付,详见附件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按川建行规[2024]15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承包人应根据文件要求做好佐证资料(包括影像资料等)的收集和保存(该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有新规定的,承包人应按新规定执行,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6.1.8 事故处理

6.1.8.1质量事故处理

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质量事故发生的,承包人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相关赔偿责任外,还应按发包人要求限期整改;另发包人将根据人员伤亡情况和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收取承包人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补足,具体标准如下:

(1) 一般事故(指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违约金50000元~100000元/起;

(2) 较大事故(指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违约金100000元~300000元/起;

(3)重大事故(指5000万元以上10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违约金300000元~500000元/起;

(4)特别重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10000万以上,或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违约金500000元以上/起。

6.1.8.2安全事故处理

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承包人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相关赔偿责任外,还应按发包人要求限期整改;另发包人将根据人员伤亡情况和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收取承包人违约金 ,具体标准如下:

(1) 一般事故(指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违约金50000元~100000元/起;

(2) 较大事故(指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违约金100000元~300000元/起;

(3)重大事故(指5000万元以上10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违约金300000元~500000元/起;

(4)特别重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10000万以上,或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违约金500000元以上/起。

注:上述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上述违约金不包括地方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费用及相关损失赔偿费用,且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履约担保或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6.1.8.3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除按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未及时通知或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

6.1.9安全生产责任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①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7天内应向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监理人批准或施工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监理人有权下达停工令,并收取30000元/天的违约金。

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施工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和现场管理,并且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充分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对工程施工人员及第三方的财产或人员造成损害或伤害,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②承包人必须执行国家、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对承包人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检查。

承包人应严格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的通知》(成安委[2015]13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成安委[2015]14号)要求,如承包人未严格落实上述两项制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30000元/次的违约金。

③承包人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④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责任期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和伤害。

A.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进行人员配备,设置安全主管;

B.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驾驶员、爆破工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C.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D.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按《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实行视频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1]622号文件)、《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成住建【2019】101号)、《四川省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DBJ51/T196-2022)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检测监控系统、成都市建设工地扬尘在线视频监控系统、成都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系统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因承包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不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勒令停工的,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20000元/次违约金。

因承包人不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出现安全文明隐患,经发包人或监理人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10000元/次违约金。

承包人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37号)《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川建行规【2018】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a.承包人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查合格后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还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论证完成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专项方案及论证报告。

b.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若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按相关规定重新审查或论证。

c.方案实施前,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d.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部位、施工时间、具体责任人员和投诉电话等,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 承包人技术负责人应按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做好巡查记录,建立巡查档案,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f.危大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应对照专项方案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危大工程进行验收,且承包人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6.3 环境保护

6.3.1 承包人除应按通用条款6.3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外,承包人还须按成都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防尘、渣土外运夜间施工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并承担费用。承包人未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相关处罚。

6.3.2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6.3.3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穿插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应调整好施工工序。

6.3.4对于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施工通道应经常进行洒水处理。

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施工中产生的需排放的泥浆要作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外部排放。

6.3.5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责任均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索赔的权利。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除通用条款中要求的外,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主要技术措施、施工的难点、关键工序和关键节点、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配置及职责和权利等与施工相关的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须全过程参与各类专项方案评审。并于开工前5个工作日向监理人递交经细化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将作为本工程建设的实施性工程计划实施指导文件。同时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内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并修订完善后重新报批实施,上述方案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按照经批准确认的施工组织计划及各类专项方案进行施工。发包人在招投标期间较施工进场后(或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在未发生地质地貌变化的情况下,此类修订完善或调整所涉及的工期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5天内

承包人提交最终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间的约定:应在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修改意见后5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合同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工程总工期和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承包人应根据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合同进度计划,按照总工期要求,编制更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明确控制和考核的节点,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考核承包人工期的依据。发包人将严格按专用合同条款7.5条约定的原则对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进行处理。合同进度计划和详细计划也可按发包人要求一并编制。

监理人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

发包人确认的时间:收到经监理人审批合格的施工进度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3天内回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10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3天内,使场地具备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3天。办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当由承包人办理的施工手续和审批,并在人员、资金、材料和设备、基础设施上具备开工条件。

7.3.2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3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本项目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

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无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无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顺延工期,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予承担。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在开工前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就此建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应在开工前,收到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3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及复核。承包人应根据给定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监理人对放线、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免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因承包人未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进行复核,或复核出现偏差,造成由此建立的施工控制网出现错误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移交发包人。

7.4.3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按发包人、监理人确认的工期计划编制的网络图中关键线路的工期延误,工期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后顺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按以下方法核定: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或发生工程变更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0条核定增加工作的费用,发包人不另作费用的补偿,承包人可顺延工期;

(2)造成停工、窝工的,发包人按本专用条款第7.8.1项执行;

(3)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1.1、11.2款约定的人工、机械、材料调价原则调整价差。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将根据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中各节点进度对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进行考核,即根据承包人各节点实际施工进度滞后施工进度计划中各节点进度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1)各节点进度滞后7天(含7天)~10天的视为承包人施工进度滞后情况较严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5000元/天,且承包人应采取加快进度的措施,否则发包人有权延迟或暂停拨付工程进度款,同时保留追究承包人其他赔偿的权利。

(2)各节点进度滞后10天(含10天)~15天的视为承包人施工进度滞后情况严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10000元/天,且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实施,承包人须接受,且此部分工程不予纳入竣工结算。

(3)各节点进度滞后15天(含15天)以上的视为承包人施工进度滞后情况特别严重,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全部损失和相应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

(4)实际竣工日期延后的,按专用合同条款16.2.2.22约定执行。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将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施工现场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持续降雨(雪)24小时且降雨(雪)量为100mm及以上,且对工程进度造成实质影响。以政府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2) 50年及以上一遇的风、雨、雪、洪,且对工程进度造成实质影响。以政府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

(3)日气温超过38度或低于零下10度,且对工程进度造成实质影响。以政府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4)出现以月计的每个时期的恶劣天气比本省气象部门40年的统计资料,以20年一遇频率计算的平均气候还要恶劣的异常气候时,由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

7.8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或窝工)

7.8.1.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或窝工)累计小于或等于35天

本合同项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或窝工)累计小于或等于35天时,在停工前,承包人需报送停工工地管理方案,由发包人及监理人书面审核同意。承包人按经审定的管理方案安排人员驻守工地,并按审定管理方案调离机械、周转材料及现场人员,上述费用(含承包人再次进场)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工期经监理人、发包人确定后顺延。

7.8.1.2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或窝工)累计大于35天

本合同项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或窝工)累计大于35天时,在停工前,承包人需报送停工工地管理方案,由发包人及监理人书面审核同意。承包人按经审定的管理方案安排人员驻守工地,并按审定管理方案调离机械、周转材料及现场人员,发包人只对经过审批的承包人现场驻守人员(含管理人员)、大型机械费在暂停施工期间给予补偿,工期经监理人、发包人确定后顺延。

发包人对停工的费用补偿(已含合理利润)限于承包人驻守人员(含管理人员)的人工费、经批准留守机械(仅计取施工电梯、塔吊)的租赁费,其余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计取方法按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06】19号文)中相应规定执行,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成都市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除根据经审批的管理方案明确的情况外,承包人再进场的费用应自行承担。

7.8.9除发包人原因、不可抗力、重污染天气及政府重大活动保障导致承包人停工(或窝工)外,发包人不再就本工程的任何间歇期间向承包人支付停工(或窝工)费及机械设备间歇后再次进场施工等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下述原因引起的停工(或窝工)发包人将不予补偿:

(a)由于承包人施工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的工作间歇;

(b)由于现场气候、环境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

(c)承包人为调整本工程的施工布署,或为了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的停工;

(d)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情形。

7.8.10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因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有争议为由暂停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8.11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在复工通知要求的时限内复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复工,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提前竣工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工程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2.1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所需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8.2.2发包人将委托监理人按招标文件列明的条件(品牌、规格等)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进行现场验收;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确保材料和工程设备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国家环保要求。凡不满足招标文件列明的条件(品牌、规格等)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无条件清退现场,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责任的权利。承包人若确需更换品牌、规格的,须在采购前1个月报监理及发包人,经监理人、发包人认可后方能采购。

8.2.3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须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品牌范围及规格要求,如果承包人擅自选用其他档次的品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等一切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招标文件约定的品牌范围内对其投标时所选用的材料、设备的品牌进行调换,价格不予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响应。

8.2.4 承包人已将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等运输、搬运及安装至设计施工蓝图指定位置(或发包人指定位置)的一切相关费用综合考虑到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须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且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须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单(包括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发包人审批。材料进场前,发包人将委托监理人对承包人采购材料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场。凡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要求或不符合发包人审批通过的材料设备清单的,承包人无条件清退现场,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责任的权利。

8.5.5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保证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出具的材料、设备质量认证意见持异议,可申请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经检验存在质量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经检验无质量问题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检验费用。在处理质量争议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减少窝工待料损失,但不得使用发生质量争议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经监理人质量认证,但不免除承包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本身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5)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6)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5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附申报单),承包人和监理人按国家及地方性相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施工进场时按见证取样材料、设备及相关资料进行验收,否则不予进场。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临时设施场地和设备,临时设施用地的建设和拆除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临时设施及费用:承包人已根据踏勘情况充分考虑临设的建设位置及方式,满足施工、生活以及合同专用条款对在施工现场搭设的要求,并承担搭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供水管道、临时供电管线、简易道路、临时排水设施等进行拆除、清运的费用,因施工需要进行临设二次或多次搭设拆除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施工临时排污:承包人应自行办理临时排污相关手续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并按照成建委发[2007]288号文《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准化图例>的通知》和《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等要求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需经监理人、发包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施工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前述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总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承包人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工程需要、现行法律及规范、规程以及监理人的要求配置,满足试验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承包人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工程需要、现行法律及规范、规程以及监理人的要求配置,满足试验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承包人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工程需要、现行法律及规范、规程以及监理人的要求配置,满足试验需要。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须按规定对进场材料、设备、构件等进行自检,为监理人、发包人对材料、设备、构件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涉及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未经自检或自检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无自检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验工作,并接受发包人监督检查。

9.3.3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9.3.4发包人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承包人进场材料、设备、构件等进行检测,承包人应配合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后,由承包人归档,涉及相关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出现承包人提供了合格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材料、设备、构件等检验不合格时,由承包人承担本次的检测费,此费用由发包人在承包人最近一次工程款支付中扣除。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承包人按照工程需要、相关规范要求及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并承担费用。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除通用条款约定外,如果发包人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0.2变更权

10.2.1本项目变更权归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审核通过,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但如果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的数量,则不需要变更指令,但承包人应在清标时提出。

10.2.2监理人、设计人、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申请均须通过发包人书面审核通过后,承包人才能实施,否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返工并承担发生的所有费用。

10.3变更程序

10.3.4其他约定

10.3.4.1变更管理的程序严格执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江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锦府发[2025]6号)、发包人《工程建设项目签证变更管理办法(修订)》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发包人应将前述文件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仔细阅读并按相关规定执行(前述文件若有更新或最新解读,以最新文件或最新解读为准)。

10.3.4.2在收到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后,承包人须报变更申请资料至发包人及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批,否则视为该工程变更或签证不会发生额外费用,且承包人应无条件实施该变更。

10.3.4.3隐蔽工程出现变更时,在变更工程实施以前,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并严格按照审查意见组织实施。若承包人未在变更工程实施前报告自行隐蔽,造成无法进行计量或审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剥露,承包人须在检查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查时返工所发生的费用如检查费用、返工费用、材料费用等全部由承包人负担,延误工期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10.3.4.4变更增加工程费累计在暂列金额范围之内,单项变更金额不足50万元(不含)且不超过暂列金额50%(不含)的,由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承包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共同确认后实施;单项变更金额50万元(含)或占暂列金额50%(含)以上、或累计变更占暂列金额80%(含)以上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变更申请资料和工程变更技术措施,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承包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共同确认后,再由发包人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措施审核通过后实施。

10.3.4.5变更增加工程费累计金额超出暂列金、工程费未超概算批复中相应费用的工程变更,承包人应无条件梳理前期所有变更情况并报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再由发包人形成项目变更自查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措施审核通过后,报区发改局(区评审中心)进行造价评审。单项变更增加金额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项目分管区领导审议后组织实施;单项变更增加金额超过400万元(含)以上的,经项目分管区领导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10.3.4.6 变更增加后工程费累计金额超过概算批复中相应费用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梳理前期所有变更情况报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再由发包人形成项目变更自查报告及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区委、区政府进行审定,相关程序按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江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锦府发[2025]6号)执行。

10.3.4.7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相关审批流程的变更(或签证),相关费用将不纳入最终结算,发包人也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已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审批流程的变更(或签证),计入项目总投资,最终金额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单位的审核结果为准。

10.3.4.8所有根据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江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锦府发[2025]6号)要求报发包人或区评审中心进行造价评审的工程变更,承包人应无条件实施施工,承包人不得以评审价格过低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实施,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单位完成该工程变更内容的施工,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其中:若该项变更审定金额小于人民币50000元时,违约金按50000元计;若该项变更审定金额大于或者等于人民币50000元时,违约金按审定金额计。

10.3.4.9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在施工前3天报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共同收方确认;对于有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进行保护,属承包人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现场签证如涉及可重复利用的设备、材料,必须在施工前得到发包人人员书面确认。

10.3.4.10变更申请资料提交时限: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报送。完整的变更申请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变更的原因或依据、变更的内容及范围、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签约合同价的增减及相关书面佐证资料等,且必须在约定时间内及时报送。如逾期报送的,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放弃该变更(签证)的报送,且不再接件受理审查,该变更(签证)所涉及增加金额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若由于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导致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方式计算:

(1)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

(2)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计算。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是指分部分项、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某项材料进行变更,且该材料变更不引起该项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机械费及其它材料费等的变化时,仅对综合单价中的该项材料费进行价差调整。

a、新材料单价确定:投标文件中有新材料单价,按照新材料中标税前材料价格调整价差;若投标文件中没有新材料,则按照施工当期的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成都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公布的税前材料价格调整价差;若当期的《工程造价信息》中成都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中没有新材料税前材料价格,则由承包人通过市场调查取得合法依据的材料价格并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参考市场询价结果后确定。

b、材料消耗量确定:材料耗量按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耗量为准,但不得超出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若超出,则以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为准。

c、更换新材料后的综合单价: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中标综合单价-原材料单价×投标时相应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耗量+新材料单价×相应项目的材料耗量(注:相应项目的材料耗量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0.4.1.1(2)(b)目约定的方法计)。

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变更工程资料、计价办法、计量规则、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组成综合单价。其中该项目的材料价格按承包人的中标材料价格执行,属于新增材料的,则按照施工当期的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成都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公布的税前材料价格执行,若当期的《工程造价信息》中成都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中没有新材料税前材料价格,则由承包人通过市场调查取得合法依据的材料价格并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参考市场询价结果后确定。新增综合单价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调整[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其中采用中标材料价格及发包人参考市场询价结果确定的材料价不下浮。

10.4.1.2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参考市场询价结果后确定的材料价格并组织实施,否则发包人有权对该部分主要材料进行自行采购或将该部分工程另行委托第三方单位完成施工,由此产生费用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不能就此提出任何索赔及收取任何费用。

10.4.1.3若取消某项工作内容,则该项工作内容不予纳入竣工结算。

10.4.1.4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算有误或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变化(增减)时在15%(含)以下时,不调整综合单价;当工程量变化(增减)在15%以上时,按以下方式调整综合单价:

(1)当Q1>1.15Q0时: S=1.15Q0×P0﹢(Q1﹣1.15Q0) ×P1;

(2)当Q1<0.85Q0时:S=Q1×P1;

公式中: S-指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0-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Q1-指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P0-指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指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2-指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L-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3)其中P1的计算方式如下:

①当P0<P2×(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P2×(1﹣L)×(1﹣15%);

②当P0>P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1=P2×(1﹢15%);

当P2×(1﹣L)×(1﹣15%)≤P0≤P2×(1﹢15%)时,P1不调整。

(4)双方确认P1作为审核进度款以及办理变更审核或备案的依据,最终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的金额为准。

10.7 暂估价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由承包人按相关规范、规程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

(2)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不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为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控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动用。承包人已按发包人给定的金额计入投标报价总价,未使用的暂列金额归发包人所有。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可以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可调材料范围及风险系数

本项目的可调价材料范围及风险系数,详见附件《可调材料、基准价格及风险范围表》;无论何种原因该表中给出的风险系数内的材料价格涨跌一律不调整,除《可调材料、基准价格及风险范围表》中列明的材料外,其他材料均为风险包干的固定价格(包括《措施项目清单》内涉及的所有材料、设备),无论何种原因其价格一律不调整,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此风险。

(2)可调材料基准价、施工当期信息价的确定

可调材料基准价详见附件《可调材料、基准价格及风险范围表》。

可调材料施工当期信息价确定方式如下:

a.采用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材料价格确定基准价的材料:施工当期信息价采用施工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成都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中除税价格。若施工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成都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未提供可调价材料价格的,则按上一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成都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执行,依此类推。例如:2023年8月完成的工程量,采用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成都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2023年第9期中的材料价格,若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成都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2023年第9期中没有可调材料价格的,则采用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成都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2023年第8期,依次类推。

注:施工当期信息价采用的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均不含进项税额(即采用除税价格)。

b.参考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某一材料价格或【某一材料价格+(-)某固定值)】确定基准价的材料:施工当期信息价参考施工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成都市建筑市场价格相同材料除税价格或【相同材料除税价格+(-)相同固定值】确定。若施工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成都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未提供相同材料价格的,则按上一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成都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执行,依此类推。例如:2023年8月完成的工程量,采用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成都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2023年第9期中相同材料价格,若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成都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2023年第9期中没有相同材料价格的,则采用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成都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2023年第8期,依次类推。

注:各固定值详见《可调材料、基准价格及风险范围表》。

c.按照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成都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某一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或【某一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某固定值】确定基准价的材料:施工当期信息价按照施工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成都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相同材料除税价格算术平均值或【相同材料除税价格算术平均值+(-)相同固定值】确定。若施工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成都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未提供相同材料价格的,则按上一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成都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执行,依此类推。例如:2023年8月完成的工程量,采用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成都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2023年第9期中相同材料价格,若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成都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2023年第9期中没有相同材料价格的,则采用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成都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2023年第8期,依次类推。

注:各固定值详见《可调材料、基准价格及风险范围表》。

(3)可调材料调价计算方式

可调价材料(电线、电缆除外)的价格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单价的调整:

a.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可调价材料价格低于或等于基准价时:

施工当期信息价中可调价材料单价(除税价格)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风险系数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调价公式:材料单价调增值=T1-T0×(1+风险系数)

例如:二级螺纹钢T1=3500元/吨,T0=3200元/吨,涨幅=(3500-3200)÷3200=9.38% >3%,应调整,调增金额=[3500-3200×(1+3%)]=204元/吨。

施工当期信息价中可调价材料单价(除税价格)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风险系数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调价公式:材料单价调减值=T2×(1-风险系数)-T1

例如:二级螺纹钢 T1=2900元/吨,T2=3200元/吨,跌幅=(2900-3200)÷ 3200=-9.38%<-3%,应调整,调减金额=[3200×(1-3%)-2900]=204元/吨。

b.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可调价材料价格高于基准价时:

施工当期信息价中可调价材料单价(除税价格)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风险系数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调价公式:材料单价调增值=T1- T2×(1+风险系数)

例如:二级螺纹钢T1=3500元/吨,T2=3200元/吨,涨幅=(3500-3200)÷3200=9.38% >3%,应调整,调增金额=[3500-3200×(1+3%)]=204元/吨。

施工当期信息价中可调价材料单价(除税价格)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风险系数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调价公式:材料单价调减值=T0×(1-风险系数)-T1

例如:二级螺纹钢 T1=2900元/吨,T0=3200元/吨,跌幅=(2900-3200)÷ 3200=-9.38%<-3%,应调整,调减金额=[3200×(1-3%)-2900]=204元/吨。

公式中:T0-指基准价;T1-指可调价材料的施工当期信息价;T2-指投标报价。

电线电缆仅调整电线电缆中铜材价格,其它绝缘材料、保护层材料、电线、电缆加工制作费用不做调整,具体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单价的调整:

P=P0+S×8.9×(T-T0×(1±风险系数))/ 106

P:调整后电线或电缆单价;

P0:电线或电缆中标单价;

S:电线或电缆截面面积;

8.9:铜的比重;

T:铜材施工当期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上海期货交易所最近交割月的铜收盘价;

T0:铜材基准价。

注:铜排、弱电工程中的电线电缆不在此次调价范围内。

(4)电线电缆中的铜材:按施工当期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上海期货交易所最近交割月的收盘价。

(5)可调价材料的材料消耗量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耗量(或推算耗量)为准,超出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的按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耗量执行。

(6)可调价材料的可调整量:以发包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理人核定的当月计量支付的工程量和时间为准。

(7)本项目措施项目清单中包含的所有材料、设备无论是否属于可调价材料范围,对应的材料价格均不予调整,其涨跌风险已由承包人在措施项目清单有关项目报价时充分考虑。

(8)本项目装配式构件中包含的所有材料无论是否属于可调价材料范围,对应的装配式构件价格均不予调整。

(9)本项目的材料价格调差需每月核定,但材料价格调整均在办理竣工结算时调整,施工过程中不作调整和支付(可调材料价格涨跌幅大于50%的情况除外)。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1.2.1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变化的,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按省级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1.2.2自本项目投标截止日至工程竣工期间,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了新的人工费政策性调整文件,则可按政策文件对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人工费进行调整。若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工程竣工期间多次发布新的人工费政策性调整文件,则分时段进行人工费调整。

人工费调价原则: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人工费低于或等于招标期政策人工费调整标准的,按施工期政策人工费调整标准减招标期政策人工费调整标准进行调整;投标报价中人工费高于招标期政策人工费调整标准的,按施工期新发布政策人工费调整文件标准调整后的人工费总额减投标报价人工费总额方式进行调整。招标期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准。实际施工发生零星工作项目时,以施工期政策性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计算。

11.2.3实际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在延迟工期期间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材料价格变化的,工期延误属发包人责任和违约的,合同价款需调增的应予以调增,合同价款调减的不予调减。当工期延误属承包人责任和违约的,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增,调减的按实调减。

11.2.4材料价格调整(可调材料价格涨跌小于或等于50%时)、政策性调整人工费、机械费均在办理竣工结算时调整,施工过程中不作调整和支付。

11.3规费、措施费的调整因素及方法

11.3.1规费是指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结算时根据承包人资质按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相应费率计取。其中计算规费的计算基础(即分部分项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以结算时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按照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关规定核定的金额为准。

11.3.2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措施项目清单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之一,承包人已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勘报告、施工图、现场踏勘的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方案和自身的情况,精心设计投标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方案并进行措施费报价。发包人在招投标期间较施工进场后(或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在未发生地质地貌变化的情况下,承包人在中标后不能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出调整性意见而得到另外的支付。

11.3.3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不竞争,承包人已按发包人给定的金额进行填报。结算时按税前建安工程造价(不含总价措施项目)及《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其中税前建安工程造价(不含总价措施项目)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结果为准。

11.3.4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自行收集和保存关于本项目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所需要的佐证图文资料(关于现场打围、保洁、扬尘、实名制等),该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建设过程中现场的环境保护、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临时设施应达到《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补充修定条款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83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和公司化运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城发[2012]143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施工围挡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建委【2018】374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成住建【2019】101号)、《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 《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DBJ51/T231-2023)、《四川省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DBJ51/T196-2022)等国家及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相关现行文件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

11.3.5本次招标项目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即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外的可竞争总价措施项目,承包人已根据自身施工组织设计和本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报价,本工程除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外的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等总价措施项目在招标范围内包干使用,合同履行中不予调整。

11.3.6承包人投标时已综合考虑施工中临时停水、停电问题,若遇临时停水、停电,承包人必须及时提供备用电源,不得因停水、停电而延误工程,承包人在报价时已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措施费中考虑该部分费用,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停水、停电连续24 小时以上或累计在48 小时以上的,详见专用合同条款3.1(10)款第11目约定)。

11.3.7承包人投标时已充分考虑中心城区施工时场地狭窄、噪声及扬尘污染、交通管制等带来的工效降低和其它费用发生,承包人不得以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11.3.8 项目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项目的精保洁工作,涉及费用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并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1.3.9施工期间的生活排水、排污、施工降排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涉及费用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并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1.3.10承包人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竣工验收合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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